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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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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 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 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 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发布公告;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 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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