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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西太原市法院系统选调公务员17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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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西太原市法院系统选调公务员17人公告

【导语】2021山西太原市法院系统选调公务员17人公告 已发布。由于遴选招考信息非常繁多,中公遴选考试网为各位领导整理了各省遴选考试信息中央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为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司法办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中共太原市委组织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为太原市法院系统选调17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

选调对象为太原市法院系统以外的,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选调计划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职位10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职位2名,清徐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职位5名。

三、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3.报考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代码0301)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清徐县人民法院的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相应学位。

法学类专业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80年3月以后出生)。

6.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法律工作经历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者地方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等工作,律师、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重点法治工作等。

7.公务员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法检系统)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应为合格等次。

8.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审判(检察)业务专家的,学历、年龄等条件可以放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近三年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或违反办案程序、职业操守,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具有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需进行任职回避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选调所涉及的资格证书、服务年限、处分期限、影响期限及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3月。

四、报名办法

(一)职位查询

太原市法院系统选调公务员职位、资格条件可通过太原人事考试网(http://rsks.rsj.taiyuan.gov.cn/)、太原法院网(http://tyz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查询。报名条件、报名办法及各环节的有关通知均在太原人事考试网发布。

选调职位及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网络报名遇到的技术性问题由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解释。

(二)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太原人事考试网(http://rsks.rsj.taiyuan.gov.cn/)进行报名。

报名人员可在2021年3月6日9:00-3月11日18:00期间登录太原人事考试网,按照报名系统提示提交报名申请,上传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及《2021年太原市法院系统选调公务员报名推荐表》。报名推荐表内所在单位、人事管理主管部门、同级组织部门应注明“情况属实,同意报名”并加盖公章,简历中应重点注明法律工作经历。

报名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名申请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所填专业应当与取得的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

报名期间,每天上午在太原人事考试网公布各职位报名情况。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2021年3月6日9:00-3月13日18:00。

资格审查人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核,并在报名人员提交报名申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全过程,在选调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选调资格。

(四)查询结果

报名人员通过网络报名系统提交报名申请2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3月11日18:00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更改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3月11日18:00至3月13日18:00,报名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

(五)报名人数要求

若报名人数小于选调职位计划,则相应核减选调计划。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选调职位计划未形成竞争的直接组织考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选调职位计划10倍的直接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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