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1四川广安市广安区考调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人员40人公告 已发布。由于遴选招考信息非常繁多,中公遴选考试网为各位领导整理了各省遴选考试信息和中央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决定面向全省公开考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及条件
(一)职位及名额
本次面向全省公开考调工作人员40名(其中:公务员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名)。具体职位及报考条件详见《广安区2021年公开考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考调对象
四川省内八类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报考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政治品格;
2.具备履职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3.具有3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毕业院校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
5.年龄在32周岁及以下(1988年3月3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放宽至35周岁(1985年3月3日后出生);
6.除试用期外,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7.报考八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进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报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考聘为事业管理、事业专技人员(试用期人员除外)。
8.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等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党籍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含任职试用期);
7.尚在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试用期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
本次考调接受现场报名和网络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3月3日至3月15日上午8:30至下午18:00(节假日除外)。
2.现场报名地点:报考八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报名地点为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组织部503室(广安区北仓路178号);报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报名地点为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室(广安区希望街2号)。
3.报名资料: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广安区2021年公开考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1份;具有公务员(参公人员)身份的,须提供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或登记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复印单位公章),具有事业人员身份的,须提供聘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复印单位公章);本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证件照3张。提交材料不齐的,视为资格初审不合格。
4.考生可以通过网络报名,网上报名的考生请将上述所需报名资料扫描生成PDF文件或制作生成word文件,文件命名为:姓名+职位编码。报考八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在报名时间范围内将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gasgaqrcb@163.com;报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在报名时间范围内将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3447918217@qq.com(上传请打包)。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工作由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组织部、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经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准考证领取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至3月19日工作时间内),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考证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准考证领取地点:报考八类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在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组织部503室(广安区北仓路178号)领取;报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在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8室(广安区希望街2号)领取。
(三)职位调整
报名人数与考调名额之比不得低于3:1,个别职位经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组织部、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低于2:1,降低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比例缩减名额或取消该职位计划。被取消计划的职位,征得报考人员同意后可将其调整到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