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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全市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干部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实施办法》(晋组通字〔2020〕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行政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选派范围
1.人选范围。主要从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派,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到村任职。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选派。现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2.选派数量。以合并后的行政村数量为基数,原则上选派比例保持在各县(市、区)行政村总数的15%以上。对于党组织长期软弱涣散的村、空心村、信教群众聚居村、信访矛盾问题突出的重点村,可同时选派3名以上干部组成村党组织班子开展工作。
二、人选条件
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人选应当符合党规党法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党忠诚,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良好;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法治观念,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热心为群众服务;
4.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5.近3年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派对象: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3.曾担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的;
4.其它不符合党规党法有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