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0山东省法院系统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18人公告 已发布。由于遴选招考信息非常繁多,中公遴选考试网为各位领导整理了各省遴选考试信息和中央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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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拓宽法官遴选渠道,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公务员录用及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等有关规定,决定2020年山东省法院系统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1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范围
面向全国范围公开选拔:
1.国内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
2.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的专家学者。
二、资格条件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9年5月至2002年5月期间出生);
2.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3.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4.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5.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其中,报考济南市、青岛市中级法院的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含实际执业)须分别不少于10年、8年、6年;报考其他市中级法院的大学本科生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含实际执业)须不少于6年。
(二)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9年5月至2002年5月期间出生),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可放宽到45周岁(1974年5月以后出生);
2.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3.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4.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5.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其中,报考济南市、青岛市中级法院的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含从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须分别在10年以上、8年以上、6年以上;报考其他市中级法院的大学本科生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含从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须在6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律师实际执业和法学专家从事教学或者科研工作计算时间均截至2020年5月。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7.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8.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
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市中级法院或县(市、区)法院,不能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
经公开选拔为法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取消录用。
三、报名程序
(一)选拔职位查询
详见《2020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职位表》(附后)。报名咨询确认电话、报名电子邮箱、报名材料邮寄地址可通过职位表查询。
(二)报名
1.报名方式及时间。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为防止人员聚集,不接受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者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名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将报名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或地址,并进行电话确认。
报名时间:2020年5月6日至5月15日(以寄发邮件时间为准)。
2.报名需提交材料。(1)填写《山东省法院系统公开选拔法官报名表》,律师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并盖章,法学专家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2)身份证、工作证、律师执业证书、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电子扫描件或者复印件。(3)工作经历证明(可在报名表“审核意见”栏中进行标注,不需要单独开具),证明具有报考职位的岗位工作经历。
3.资格审查。中级人民法院对报名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发放准考证。面试前将对报名材料原件进行复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对最终确定的报名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录用计划。对于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基层职位,可降低开考比例到1:2。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报名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于5月17日前由省法院组织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报考人员在整个报考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联系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联系电话,以免错失录用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