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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干部来源渠道,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组通〔2013〕41号)、《普洱市市级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普组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中心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经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研究,市委组织部同意,决定开展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单位简介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中心成立于2001年,为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现有办公室、财务科、稽查科、许可受理科、医疗机构监督科、食品安全与生活饮用水监督科、计划生育监督科、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9个副科级内设科室。负责开展医疗卫生(含中医药)、公共场所卫生、职业(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对下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层级稽查;受理并调查处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二、公开遴选职位及人数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名。具体岗位条件详见《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三、公开遴选范围
普洱市县(区)级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备案的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在职在编人员。
注: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遴选职位原则上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如公务员报考的,遴选后须将公务员变更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普洱市属驻县(区)及以下的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报名。
3.报考人员现任职务(职级)高于遴选职位要求的,选调后,其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等按所报考职位确定,不再保留原职务(职级)及相关待遇。
五、公开遴选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上一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及2年以上在职在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公开遴选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各遴选职位的具体职位要求详见《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新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5.尚在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
6.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