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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拟面向全市公开考选部分工作人员充实到兰陵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选计划
计划公开考选57名,其中机关单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44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名。
二、考选范围
在临沂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担任科级(不含)以下职务的干部(自收自支事业编制除外)。其中,在各级机关单位工作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是指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和参照管理登记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为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工作严谨细致,实绩突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0月以后出生),部分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详见职位表;
4.公务员须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选调生需符合上级关于选调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事业干部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组织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各职位具体报考资格条件和考选计划见职位表(附件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推荐报考:
(1)未经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2)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涉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
(7)考试违纪违规尚在处理期内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关系人员所在的机关单位,存在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报考同一机关单位;对回避关系有其他要求的职位按其规定。
四、考选的方法步骤
1.报名和资格审查。成立由兰陵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公开考选工作领导小组。报名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所在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公开考选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报名人员的学历、年龄、参加工作时间、身份、人事关系、党员关系、年度考核等,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为准(相关时间计算截至2019年10月)。考选计划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比例不低于1:3,达不到1:3比例的,经公开考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相应核减考选计划。报名所需材料在中国兰陵官方网站和兰陵党建网(http://www.linyidj.gov.cn/partyPortalindex.action?organCode=001.005)下载。经审查合格的,根据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公共基础知识、政策法规知识、阅读理解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提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向社会公布。未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以适当方式通知本人。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面试按百分制计分,现场打分,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统一宣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成绩计算及加分因素。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因工作表现突出,在单位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一次或多次“优秀”等次的,在总成绩基础上加0.5分;选派到村任职“第一书记”或兰陵县内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一线干部,经组织部门专项考核,曾被评定为一次或多次“优秀”等次的,总成绩再加0.5分;所有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分。
5.确定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5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6.考察和体检。公开考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同时,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查阅干部档案,核实有关报名材料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的有关标准,组织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7.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借调手续试用,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转移人事工资关系。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安排回原单位工作。
确定拟录用人员过程中,因取消资格或弃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从考察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递补,考察合格人员中无符合条件的或有符合条件人员但自愿弃权的,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