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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实区委巡察工作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经区委研究同意,面向全区公务员公开选调区委巡察办(组)工作人员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名额
区委巡察办(组)工作人员8名。
二、选调范围
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在编在册的公务员(非聘干人员),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中共党员。
3.热爱巡察工作,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律意识强,社会形象好。
4.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5.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6月1日之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试用期或工作服务年限未满的。
5.按照《公务员法》有回避关系的。
6.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