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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度公开遴选59名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凡进必考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人岗相适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本次公开遴选,不涉及身份转变。属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只能报考行政或参公岗位;属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只能报考事业岗位。
二、遴选单位及遴选对象
(一)遴选单位
此次遴选单位为昌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二)遴选对象
1.昌都市党政群机关中在编在岗的乡科级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其中:报考法院、司法系统的须为本系统公务员<工作人员>);
2.昌都市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干部(其中: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跨系统报考);
强基惠民驻村工作队员报考被录取的,调动手续需在轮换完毕后办理。教师、乡镇党政正职、2018年及以后选派第一书记和法院已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公开遴选范围。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方针,自觉增强“四种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反对分裂、揭批十四世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要求;
2.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廉洁自律;
3.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要求详见《昌都市2019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计划表》);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6月1日至2001年6月1日期间出生),身体健康;
6.具有2年及以上(含满2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公务员(参公)遴选的还应具有2年及以上(含满2年)公务员(参公)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7.具有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8.具有公开遴选职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或在任职试用期的人员;
5.有基层服务年限且服务年限未满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