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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纪检监察和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经县委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和县委巡察办在全县各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选调计划
1、选调县纪委监委电教中心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工作人员8名;
2、选调县委巡察办行政编制工作人员5名、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工作人员5名。
三、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行政编制、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的科员以下(含科员)人员(具备干部身份)。
为保障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现担任驻村第一书记人员不在此次选调范围;参公事业单位(愿意放弃参公身份的除外)和因其他原因编制或调动受限人员不在选调范围。
(二)资格条件
1、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
3、需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编制人员需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者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暂未登记备案的人员;
4、行政编制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有会计师证、审计师证、司法资格证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5、干部档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履历等方面不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6、与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现职工作人员不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受过刑事处罚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失信被执行人员的;家庭主要成员受到过党政纪重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