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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充实纪检监察力量,加强县级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县纪委监委拟遴选纪委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员和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遴选人数
遴选县纪委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员6名;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6名。
二、遴选范围
朝阳县行政区划内已进行公务员备案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以及参公事业单位“六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六类人员”:(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取并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大学生村官;(5)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参公登记加“备注”的“聘用人员”)。
三、遴选条件
1.中共党员,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年龄要求:38周岁以下,1980年11月12日(含)以后出生的。
3.学历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4.资历要求:公务员(参公人员)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年龄、工作经历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拟调人员历任职务晋升必须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