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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充实区委巡察干部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区委巡察机构队伍建设现状,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区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计划选调5名副科级以下公务员到区委巡察组工作。
二、选调对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
三、选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公务员身份;
2、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热爱巡察工作;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考核除外);
7、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