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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灵办〔2018〕1号),经市委研究,决定在市直各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选调原则
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选调计划
按照分类招录、依次选调的原则,拟选调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19名(行政编制)、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36名(行政或事业全供编制,同等条件下行政编制优先,需要划转编制)、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4名(行政编制)。
三、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
市直单位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一般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中央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任务,主战单位环保局、安监局、扶贫办、金融办以及各单位派驻第一书记不在此次选调范围之内;考虑到编制划转问题,此次选调不包括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
(二)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2.中国共产党党员;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会计师证、审计师证、司法资格证或中文系毕业者优先);
4.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符合相关服务年限要求,年龄在42周岁以下(197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6.身心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7.与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受过纪律处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