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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晋城市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选一批年轻副处级领导干部。
一、推选范围
(一)全市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包含乡(镇)选任制公务员和参公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推选岗位为20个。
(二)全市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推选岗位为3个。
二、推选条件
(一)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年龄以35周岁左右为主体,不超过37周岁(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2. 任正科级满三年(2015年7月1日以前任职);事业单位人员在七级管理岗位聘期满三年(2015年7月1日以前聘任)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满二年(2016年7月1日以前聘任);
3.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 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5.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此次推选:
1.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 受党纪政务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限内的;
3. 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4.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被通报未满一年的;
5.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6. 本人档案造假,干部基本信息不实、存疑,未经组织认定或认定不准确,本人拒不签字的;
7. 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不宜报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