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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充实黑龙江省财政厅干部队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按照省编委核定的2017年度用编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和干部调配有关规定,特在全省财政、税务系统组织实施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调公务员。
二、选调数量和对象
根据工作需要,计划为省财政厅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省涉税信息保障中心)选调11名工作人员。
选调对象为黑龙江省内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及其所属参公管理单位中通过考录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在编在岗担任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三、人选的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文字综合能力强,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掌握相关技术;
3、具有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4、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拟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选调职位计划表);
8、工作岗位安排服从组织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尚在新录用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试用期的;
2、工作未满2年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时间计算截止到报名截止日;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