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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0号)文件要求,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决定面向全市遴选4名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二、遴选计划
本次共遴选4名督察员,分别派驻砀山、萧县、灵璧、泗县,对各县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遴选条件
督察员原则上在本市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市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负责人。
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派驻督察员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1953年1月30日以后出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调查的;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遴选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