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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衡阳市市直机关集中公开遴选及选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共计划公开遴选及选调公务员59名,详见《衡阳市公务员集中公开(遴选)职位与报名地点表》、《衡阳市公务员集中公开(选调)职位与报名地点表》。
本次公开遴选及选调职位为市直公务员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乡科级正职以下(含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1、报名范围及要求:
遴选范围:为衡阳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担任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且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的应在现职岗位任满1年,有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要求服务期满,且符合遴选及选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衡中央、省属(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也可报名。
选调范围:1.担任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且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的应在现职岗位任满1年,有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要求服务期满,且符合遴选及选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2.2008年-2013年通过湖南省公务员考试进入我市已申报参公待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1年12月18日至1999年12月18日期间出生,职位其他年龄要求依此类推);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
(5)具备公开遴选及选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