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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朝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县(市)区和域外调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朝委办[2017] 5号)有关规定,经朝阳市龙城区法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朝阳市范围内公开选调1名财务工作人员,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名额
财务科工作人员1名(事业编)。
三、选调范围
选调范围:全市范围内,具有事业编制身份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四、选调条件
1、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11月1日(含)后出生);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具有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省级助理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证书;
5、有两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含));
6、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勤奋敬业,廉洁自律;
8、录用后须在本单位服务满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