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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县巡察工作扎实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黎府办发〔2016〕112号)和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调配工作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黎平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遴选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具体遴选职位及资格条件见附表)。为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遴选原则
公开遴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遴选工作组织形式
遴选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指导,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遴选计划、岗位(见附件)
四、遴选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遴选对象
截止报名时,仍在编、在职(岗)的黎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自行聘用人员、工勤人员)。
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通过公开遴选调入事业单位后,需按新单位岗位及职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原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保留。
(二)遴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学历水平。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获得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4.具有3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工作人员长期不在岗以及未经州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借调、带薪学习、挂职锻炼到州直以上部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列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须具备遴选岗位所需资格的其他报考条件。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近3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受处分期间或影响期限未满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新提拔任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及以上的人员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5.未具备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身份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