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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面向全市各县(市、区)公开遴选1名公务员(参公人员),按照《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要求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现将公开遴选公务员(参公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及名额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1名,从事文稿、文秘等工作。
二、遴选范围
符合遴选条件的全市各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遴选条件
(一)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其中,2014年8月11日川委办﹝2014﹞30号文件下发后,新录(聘)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服务为5年(含试用期);其他若有服务年限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
3.年龄不超过35岁(1982年6月30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有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和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 尚在试用期的;
5.聘任制公务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