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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朝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县(市)区和域外调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朝委办[2017]5号)有关规定,经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朝阳市范围内公开选调1名财务工作人员,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名额
财务科财务人员1名。
三、选调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不含龙城区镇、街工作人员)。
四、选调条件
1、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年龄须为1983年5月1日以后(含)出生;
3、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类专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有两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6、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勤奋敬业,廉洁自律;
8、录用后须在本单位服务满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尚在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