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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市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2017年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和选调计划
本次计划遴选和选调科员职位公务员148名,其中面向本市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49名,面向全省选调公务员(工作人员)99名(含面向选调生30名),详见附表。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遴选职位面向本市县(市)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公务员;本市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选调职位面向省内各级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公务员;省内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中央机关设在我省的单位(包括垂直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
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职位的,须是经省选调生主管部门统一选拔的选调生。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12月)。
除选调生外,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件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9月21日以后出生)。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遴选或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专业条件和任职经历。
7.身体健康。
8.符合遴选或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内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