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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河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暂行办法》和《沧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28名,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5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选调、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岗位计划择优录取。
二、遴选(选调、招聘)范围和对象
遴选范围: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乡镇(街道)机关(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公人员身份)在编在岗人员。
选调范围: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乡镇(街道)机关(单位)中具有全额事业编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招聘范围:2017年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限户籍;其他报考人员须为沧州市辖区户籍(或生源地)。
三、遴选(选调、招聘)条件
(一)报考遴选(选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1981年9月9日以后出生),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符合公开遴选(选调)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四级联考招录的有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选调生服务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的,可报考符合遴选(选调)条件的职位。
4、遴选(选调)职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计算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
(二)报考招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5周岁以下(1981年9月9日以后出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5.身心健康;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4、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