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7江苏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遴选公务员2人公告 已发布。由于遴选招考信息非常繁多,中公遴选考试网为各位领导整理了各省遴选考试信息和中央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南通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方案(试行)》规定,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南通市国资委)面向基层公开遴选2名公务员。现制定简章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南通市国资委办公室、产权处科员各1名。
二、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全市县以下机关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二)遴选条件
1.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办公室科员职位须具有2年以上综合文字岗位工作经历;产权处科员职位须具有2年以上财务、审计、金融或资产管理工作经历(任职经历和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经济类、财务财会类、统计审计类专业;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2年1月31日以后出生),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7年1月31日以后出生);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有关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条件的;
(4)转任到机关工作不满2年的;
(5)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程序和方法
1.报名。实行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时间:2017年2月20日-2月24日。地点:南通市国资委组织人事处(南通市濠东路168号203室)。
报名人员须填写《南通市国资委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表》,同时提供报名人员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奖励证书、其他相关证书、工作经历和任职经历证明、历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公务员登记表》等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版2寸免冠正面彩照4张,以及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2.资格审核。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参加适岗评价。公开遴选职位计划与资格审核合格人数比例达1:3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取消公开遴选计划。
3.专业能力测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主要测试报名人员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知识。满分100分。时间另行通知。
4.适岗评价。适岗评价方案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主要从学习经历、任职经历、获奖及年度考核、工作成果等方面评价报名人员岗位匹配性。满分100分。
5.面试。按专业能力测试、适岗评价4:6比例折算成绩,并从到低分,按公开遴选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命题并组织实施。满分100分。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6.考察与体检。按专业能力测试、适岗评价、面试成绩2:3:5的比例折算综合成绩,并从到低分,按公开遴选计划1:2的比例确定参加考察人选,主动放弃资格的,在同职位人选中从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考察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重点考察报考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等情况。市国资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按公开遴选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经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该职位可以空缺。体检标准和要求按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主动放弃资格的,由市国资委党组确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7.公示、办理相关手续。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在南通市人社局网站、南通市国资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用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任用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对取消公开遴选资格或主动放弃资格的,由市国资委党组确定是否递补,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四、其他事项
本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信息发布网址:http://www.jsnt.lss.gov.cn(南通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tpta.gov.cn/(南通人事考试网)、http://www.gzw.nantong.gov.cn(南通市国资委网站)。
咨询电话:59000691(市人社局)、85055059(市国资委)
监督电话:85055048(市国资委监察室)
原标题:南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遴选公务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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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国资委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