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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直机关单位遴选公务员142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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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直机关单位遴选公务员142人公告

2014-12-19 13:25:56 | 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导语】2014年湖北省直机关单位遴选公务员142人公告 已发布。由于遴选招考信息非常繁多,中公遴选考试网为各位领导整理了各省遴选考试信息中央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三、公开遴选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单位公开遴选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14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采取报考人员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各单位推荐报考人选均应经集体研究产生。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报考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报考申请,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第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组织人事部门接受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名,对推荐报考人员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报考人选,并于2014年12月29日前将《推荐报名人选花名册》(附件3)及《报名推荐表》(附件2)报省组织人事部门;第三,被推荐报考人员于2014年12月29日-31日下午17:00前登录省人事考试网,点击“2014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系统”,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对每一遴选职位,各市(州)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10人,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3人;对招录5人以上的职位,各市(州)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20人,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5人。每名报考人员限报考1个职位,多报无效。面向选调生公开遴选的职位仅限符合条件的选调生报考。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市、县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的推荐报名工作由相应的省一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参照上述步骤进行。每单位对同一遴选职位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5人。本次有遴选计划的省直垂管单位,仅面向本系统设在市、县的单位遴选的,推荐报考人数另行规定。

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查询笔试分数等事项的依据,报考人员务必牢记;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资格。

2、资格审查。遴选单位按照省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推荐报名人选花名册》及《报名推荐表》,进行网上资格审查,并反馈资格审查结果。对只进行网上填报、未经相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的或网上填报信息与《报名推荐表》信息不一致的,各单位不予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1月6日-8日内登录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经资格审查后参加笔试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的比例达不到5:1的,经省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调减该职位遴选人数或取消该遴选职位,允许被取消遴选职位的报考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一般不得放弃。有特殊原因放弃考试的,应在考试前三天向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遴选单位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放弃。无故弃考的,3年内不能参加公开遴选考试。

(三)考试与资格复审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均按百分制计算成绩。考生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权重以百分制计算。

1、笔试。笔试根据遴选岗位情况实行分类测试。测试类别分为综合文秘类、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财会审计类、税收业务类、计算机类、侦查类等,详见《2014年湖北省省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主要测试报考者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及竞争职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笔试时间: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

笔试事项在省人事考试网统一发布。考场设在武汉市(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持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可于2015年1月15日后登录省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

2、资格复审。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按照面试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各遴选职位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并于2015年1月18日前在省人事考试网公布。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向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报名推荐表》、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原件及遴选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组织人事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复审工作由省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组织。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市、县的单位的报考人员相关材料,由省一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组织人事部门。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依据笔试综合成绩由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复审对象。通过资格复审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遴选人数比例低于3:1的,由省组织人事部门与遴选单位共同商定减少职位遴选人数或终止该职位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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