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各部门正职岗位的组织聘任,确保该层级聘任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岗位
设部门正职岗25个,本次拟聘任部门正职人员21名。
二、聘任条件
(一)基本聘任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心强;
3.具有履行聘任岗位职责的能力素质,具有胜任聘任岗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4.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完成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5.聘任管理岗位须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基层工作经验;
6.拟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组织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应当具备的资格
1.年龄一般在54周岁以下;
2.具有正科级或3年及以上副科级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市场化招聘的除外);
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4.其他岗位聘任条件详见附件1《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门正职岗位、员额设置及任职资格标准汇总表》
三、聘任方式
部门正职岗位采用选岗竞聘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选报岗位志愿报名参与竞聘。
四、聘任范围
面向三河市体制内选聘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科级干部。
五、聘任实施流程
(一)发布聘任公告
2020年5月8日,在高新区公告栏及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高新区部门正职岗位选岗竞聘实施细则及岗位报名登记表。
(二)岗位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0年5月9日9:00-16:00。
2、报名地点: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楼中会议室。
3、提交材料:部门正职岗位竞聘者前往高新区门户网站下载《高新区部门正职岗位报名登记表》和《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填写,现场报名后无修改机会。报名现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区部门正职岗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
(2)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4、组织实施:高新区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市组织人事编办等部门现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高新区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5、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5月9日下午16:30后在高新区公告栏及高新区门户网站公布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
(三)面试评审
1、面试时间:2020年5月10日8:30。
2、面试地点:燕郊实验小学西校区(燕昌路与海油大街交叉口往北路西)。
3、面试流程:所有参加部门正职岗位面试的人员,须提前30分钟在候考室候考,签到并抽签确定面试次序,等候场外支持人员引导面试。面试评委组共5名,采取15分钟结构化面试方式,各评委独立根据竞聘者表现对竞聘者进行打分(百分制),加权后计算竞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按面试成绩100%比例计算竞聘者总成绩。
4、面试成绩:根据面试评委组评审打分结果加权计算竞聘者个人总分,当天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当场宣布所有面试者面试成绩。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拟聘公示
2020年5月11日,将拟聘人员名单在高新区公告栏及高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自然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置;若无异议,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名单,形成聘任决议。
(五)签订聘用协议
由党工委、管委会另行组织签订聘用协议。
六、聘任组织实施和纪律要求
(一)部门正职岗位的聘任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严肃聘任工作纪律,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坚守秘密,公正守纪,不得徇私舞弊。竞聘者必须严格遵守聘任各项规定和程序,如实填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考场作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触、阻挠或破坏聘任工作的开展,否则,将被直接取消竞聘资格,并予以违纪违规处理等。
七、其它有关事项
1、实行岗位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聘用期满,聘任职务自行免除,根据聘期考核结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聘任。
2、符合本层级聘任条件的人员,因故未按规定报名或弃考的,本层级聘任考察得分按零分处理,不影响其聘任其他层级岗位的结果;正常参与聘任、本层级未聘任上岗的,不影响其聘任其他层级岗位的结果。
3、改革前高新区现有工作人员参加高新区相关岗位竞聘的,聘任资格和条件可适当放宽。
4、特殊优秀的人才,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5、对高新区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以“一事一议”,通过市场化猎聘等方式,确定市场化待遇,吸引各类高端人才。
6、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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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原标题: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门正职岗位选岗竞聘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原标题: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门正职岗位选岗竞聘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http://www.yanjiao.gov.cn/art/2020/5/8/art_12_6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