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九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岗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遴选单位将空编使用计划报州党委编办审核。
第十条 遴选单位根据州党委编办审批的空编使用计划、职位(岗位)需求拟定遴选计划,包括遴选职位(岗位)、名额和遴选资格条件等内容,报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制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依据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岗位)、名额和遴选资格条件;
(二)遴选程序和方法;
(三)报名方式、考试科目及时间和地点、考察内容和方法;
(四)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调动和任职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工作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并经县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进行。
(三)各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经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可调整或取消该职位。
(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面谈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职务业务水平测试。
(五)遴选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面谈)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面谈)人选。
(六)面试(面谈)工作由遴选机关根据职位设置要求提出工作方案,经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由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的,根据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面试采取面谈方式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面谈结合考察一并进行。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考察人选。考试成绩只作为进入考察环节的资格,不作为考察对象的排名。
(八)考察由遴选机关依据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政治思想、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的现实表现,以及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九)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
(十)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十一)遴选机关综合参加遴选人员的考试、考察、体检情况和职位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拟遴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州直机关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程序执行,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面谈)、考察、体检等工作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遴选单位综合参加遴选人员的考试、考察、体检情况和岗位需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拟遴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定,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