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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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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遴选公告一经发布,非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的内容,应在原公告发布范围内并在报名开始前2日予以公告。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五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考省直(含副省级)机关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市州直机关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报考人员与公开遴选机关在职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报考该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报名资格。

第十八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或核减,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职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一般按不高于遴选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二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专业技术职位需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可在面试前由遴选机关组织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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