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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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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

  第六章 公示与转任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单位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并择优确定拟转任人员。

  第三十条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转任人员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转任的,由遴选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和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在遴选的各个环节,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视情派员参加,进行监督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州(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和青海省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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