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三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参加省直机关遴选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州(市、地)机关遴选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公务员身份后在基层机关工作满4年(含试用期,借调到省、州市地级机关工作和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称职等次;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单位不得设置与公开遴位要
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报名人员应向公开遴选单位提交报考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单位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未达到规定的开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予以取消,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或专业测试),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或专业测试)可由公开遴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公告中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面试(或专业测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一般为5—7人,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按公告中确定的比例,合成遴选总成绩。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遴选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
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成绩占遴选总成绩的比例,应在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单位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
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考察可采取实地考察、工作业绩考察、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探索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
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