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或专业测试),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或专业测试)可由公开遴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公告中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面试(或专业测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一般为5—7人,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按公告中确定的比例,合成遴选总成绩。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遴选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
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成绩占遴选总成绩的比例,应在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单位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
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考察可采取实地考察、工作业绩考察、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探索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
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公示与转任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单位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并择优确定拟转任人员。
第三十条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转任人员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转任的,由遴选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和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在遴选的各个环节,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视情派员参加,进行监督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州(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和青海省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