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示和审批
第三十条 遴选机关党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集体研究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遴选机关、拟录取人员工作单位以及通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由遴选机关告知本人;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遴选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开遴选公务员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四条 遴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台、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遴选工作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遴选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遴选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报考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设区市直属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