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遴选计划、方案和公告
第九条 遴选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制定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
第十条 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须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遴选计划一般每年申报2次, 1月份申报上半年计划,6月份申报下半年计划。
第十一条 遴选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遴选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遴选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以及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十三条 遴选机关依据遴选工作方案制定遴选公告,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网站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遴选机关、遴选职位、遴选名额、遴选范围以及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办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方式方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及总成绩计算方法;
(五)笔试开考比例、面试开考比例、考察与体检比例;
(六)其他须知事项。
遴选公告一经发布,非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后调整的,应当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参加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3年(含试用期)或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遴选的公务员。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务员构成有规定回避关系情形的职位。
第十七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自荐报名的,进入面试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遴选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