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需要,决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2017年度公开遴选7名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此次遴选对象为我区党政群机关中在编在岗的乡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3、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恶意散布不良或不实言论。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3日至1999年1月3日期间出生)。
5、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是指地(市)、县以下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区直企事业单位和区直党政群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9、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我区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有基层服务年限且服务年限未满的人员。
8、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