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调的范围和对象
拟调市直机关公务员职位的,须为各县(市)区和域外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其中拟调朝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报名;拟调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须为各县(市)区和域外已进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人员(不含参公登记加“备注”的“聘任制干部”和“聘用人员”);拟调市直非参公事业单位岗位的,须为各县(市)区和域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含工勤岗位及工勤身份聘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根据辽组通字〔2011〕45号文件规定,符合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为:(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并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5)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拟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
2.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
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正副科级职位和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5.拟调人选应具有与拟任职位(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或者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6.拟调转到科级职务或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须具有同职级或以上职务;拟调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同级别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调转到朝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要符合职位信息表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7.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9.符合拟调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拟调人员历任职务晋升必须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年龄、工作经历、任现职务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其中包括新录(聘)用试用期未满的,新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受聘八级以上领导管理岗位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4.未满规定服务年限或对转任(调转)有其他限制性要求的,其中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