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市委组织部决定开展2023年度公开遴选(含考调,下同)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19个市级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27名,包括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或其他相当层次职级)职位,具体职位及报名条件详见《2023年雅安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考调)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8个县(区)公开选调公务员14名,具体职位及报名条件详见《2023年雅安市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附件2)。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符合遴选条件的市内各县(区)以下机关(单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及市级机关设在雅安市内各县(区)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也可报考。
2.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县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各类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4)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且在本机关工作1年以上。
(5)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职位具体学历学位条件详见职位表)。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
(7)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详见职位表)。
(8)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3年7月。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证书应于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我市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公开遴选到我市市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公开遴选到省内其他市(州)和其他省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本市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含工勤人员)。
2.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四川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雅安市乡科级领导干部调任实施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现任市委管理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或县(区)党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且任职满1年以上;在中、省驻雅企业工作的,比照市委、县(区)党委管理国有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且任职满1年以上。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现任在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为聘任在七级、八级管理岗位以上的领导人员,且任职满1年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为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职位具体学历学位条件详见职位表)。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学位”所对应的专业。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各职位具体年龄条件详见职位表)。
(4)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5)具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3年7月。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证书应于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选调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加入中公遴选备考群,关注公众号:中公公务员遴选考试,获取更多考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