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信息表》原件(双面打印)及复印件(贴上免冠近照);
(2)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笔试准考证。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主管人事部门鲜章)。
(5)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主管人事部门鲜章)。
(6)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主管人事部门鲜章)。
(7)报考岗位需要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加盖所在单位鲜章)。
(9)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二张。
4.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相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书。
(六)考察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遴选职位计划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报考甘孜州委政法委岗位人选由甘孜州委政法委和州纪委监委驻甘孜州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负责考察;报考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岗位人选由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州纪委监委驻甘孜州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考察。主要考察报考者德才表现、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报考者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以及性格特征和与岗位的适应度等情况。考察时要征求当地纪检、组织(人事)、统战、公安(国安)等部门的意见,并形成考察报告。因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等情形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七)体检
分别由甘孜州委政法委、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根据考察情况、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由报考人员个人向医院缴纳。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放弃或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八)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调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程序进入试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进入试用,待查实并得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进入试用。已公示的遴选职位在公示期间如出现缺额,不再递补。
(九)试用和调动
1.试用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有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遴选的,分别由甘孜州委政法委委务会、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正式进入试用人选名单。试用期为3个月。公示期满有问题反映且查有实据影响试用的,取消遴选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2.公示调动
试用期满,根据综合考察情况、试用期表现和考核情况,分别由甘孜州委政法委委务会、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拟考调人选,在甘孜州委政法委、甘孜州人民检察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考调的,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问题查实有据且影响调动的,取消考调资格,退回原工作单位。
四、纪律监督
(一)州纪委监委驻甘孜州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州纪委监委驻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对此次遴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参加遴选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三)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调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甘孜州委政法委政治部、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二)报考者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保持通讯畅通,如因通讯不畅或其他原因导致报考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本次考试不收取考试费。
咨询电话:0836-2835137(甘孜州委政法委政治部)
0836-2812937(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
监督电话:0836-2811219(州纪委监委驻甘孜州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0836-2872269(州纪委监委驻甘孜州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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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委政法委、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公开考试遴选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原标题:甘孜州委政法委、甘孜州人民检察院2021年面向全州考试公开遴选工作人员的公告 20210611
文章来源:http://rsks.gzz.gov.cn/newsDetail/25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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