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拟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充实到青川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调岗位及名额
本次公开考调青川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1名,青川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岗位工作人员1名。
二、考调范围
符合考调条件的同类性质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考调条件
(一)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青川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服务中心岗位须具有林学类专业;报考青川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岗位专业不限。
3.在编在岗满3年及以上。
4.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5年6月5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不具有考调相应岗位身份的,需满足转岗竞聘考调岗位相应资格条件。
7.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8.年龄、工作经历等时间计算均截止报名第一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3.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4.尚在新录(聘)用试用期(见习期)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青川县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乡镇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考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考调采取现场或网络报名方式。
2.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采用邮箱报名方式的,请将相关材料原件扫描后发至邮箱136882536@qq.com.
3.报名地点:青川县林业局四楼人事财务股;联系电话:0839-7202692,联系人:宋静。
4.报名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青川县公开考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验退)。
(3)具有报考人员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报考、身份性质、占编性质、工作经历及年度考核等情况的证明。
(4)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
(二)资格审查
青川县林业局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进入考调下一环节。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调过程,报考者如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消考调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考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通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考调岗位数之比低于2:1,报经批准后,可采取考察考核方式及程序进行人员调整。
(四)考察
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青川县林业局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五)体检
青川县林业局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执行。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1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可按考生考试成绩依次递补。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报考者承担。
(六)公示和办理手续
体检合格的拟调人员名单在青川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动和聘用的,报经审批备案后,按规定办理调动等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调动资格。
考调对象现任岗位层次高于考调岗位层次的,按考调岗位对应层次聘用,不保留原待遇。如考调对象不服从安排,取消其考调资格。
五、纪律监督
本次考调按照《青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规定(试行)》(青委组〔2012〕70号)有关考调政策规定进行。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凡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公告由青川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青川县林业局0839-7202692
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39-7205772、7206543
(二)监督电话
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39-7201356
中共青川县纪委、县监委0839-7202492、72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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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川县林业局
2021年6月4日
原标题:关于公开考调青川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cnqc.gov.cn/NewDetail.aspx?id=202106040707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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