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3:
早在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于9月10日起施行。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
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释吸引了如此多的眼球。有些人担心一旦自己的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之时,就可能将有身陷囹圄的危险。
一场以打击网络谣言为主的行动,正在整个中国如火如荼地进行。不管制网络谣言很危险,但过度打击更危险,掌握好一个度已经成为执法人员必须直面而又颇感难以拿捏的问题。随着各地“抓谣”人数的不断上升,在民众对违法边界不清而存有某些担忧之时,“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属必要。
短短的10条解释表明了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摒弃了传统上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转而寻求法律手段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然而,不少民众担心集中打击网络谣言行动会不会挫伤人们“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的积极性呢?
毫无疑问,互联网管理的最大难点正在于此:一方面要保护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另一方面要依法、准确打击网络诽谤犯罪,需要在保障网络监督和打击网络诽谤之间寻求到平衡点。
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因为,“两高”出台的解释,除了打击网络诽谤,更是保护网络举报的法律武器。司法解释中规定,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明,用法制思维规范网络发言无碍“网络反腐”。将网络社会纳入法治轨道,既是对网络诽谤者的惩戒,更是对人们获取真实信息,表达多元观点的保护。当然,规范网络行为,光靠短短的十条司法条文还远远不够。刑罚是最后的屏障,规范网络行为绝不能止于刑罚,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和蔓延更需要我们每一个普通网民都让理性的表达成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