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张某、陈某、王某是村级换届村主任候选人,但是第一次选举的时候,三人得票都没有超过半数,张某得票45%,陈某得票35%,王某得票20%。但陈某担心不能当选,找到镇长李某,让其帮忙。李某说服村里一些有威望的人支持陈某。陈某给村民送鸡苗争取村民支持。
再次选举采取举手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宣布的方式,并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电话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再次选举中,王某自动放弃了候选人资格。最终张某得票40%,陈某得票60%,陈某当上了村主任。
问题:案例中村主任换届选举过程中违反了《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陈某和李某违反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自治和选举的有关规定。
第一,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陈某在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镇长李某通过欺骗不正当手段说服村里人让其当选,违反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上规定。
第二,《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陈某和李某的行为,使选举结果违背民意,损害了农村集体利益和村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