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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环发[2017]015号
江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查检查问题的决议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以来,我省按照相关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在多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市工作开展还不平衡,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按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环境质量改善,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隐患大以及影响江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生态环境支撑。
二、督查内容
(一)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各市(州)环境质量恶化的问题,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问题,重大减排项目推进落实的问题,企业违法排污的问题,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以及上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落实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统一监管长效机制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设情况。
(四)江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主要领导在江东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专题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五)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江东长江经济带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等9个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突出问题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及分组安排
(一)督查方式。综合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督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反馈。重点就各市(州)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不落实、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环境监管能力不足以及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督查报告主要内容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通报反馈一个月内制定详细整改方案,严格组织整改落实,每月将整改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二)分组安排。此次综合督查成立13个督查组,分别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单位牵头负责,省环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参加,督查对象为全省17个市(州)人民政府。
特致此函
江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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