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
(一)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由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由营业执照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外埠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从事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持有效证照、超范围经营、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及时查处。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的,应及时责令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提供网络订餐交易平台服务。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入网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资质审核和实名登记的,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应及时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外埠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在网络订餐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