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订餐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膳食配送等与网络订餐相关的服务。
1.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审查,实施实名登记,如实记录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信息,并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
2.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对网络订餐线下餐饮服务实体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定期复查,及时清理更新入网经营者信息,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3.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制定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制度,采取效措施加强对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管理。
4.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以签订入网合同等方式,向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5.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其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者投诉方式,建立消费者和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纠纷处理机制,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6.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赔偿。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单位追偿。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