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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1日中央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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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1日中央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09-29 15:29:06 | 来源:

参考答案六:案例2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食药监餐服〔2016〕78号)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餐服〔2016〕78号

【发布日期】 2016-05-11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网络订餐经营主体责任

(一)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

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自行设立订餐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从事网络订餐,以及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下同),同时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其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的网站、网页和入网经营项目信息等供许可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机关在许可证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许可证核准的一致。

2.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联络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相关信息的公示网页更新。

网络连锁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设单一订餐网页的,应在订餐网页提供各门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联络方式等信息的查询。

3.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制作膳食。

4.网络订餐送餐服务(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第三方平台或第三方物流送餐)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2)应当在网络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并选择对距离近、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通过在送餐容器外包装加贴标签等方式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

(3)应当配备必要的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不具备相应配送条件的,不应当配送冷食、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4)送餐容器和包装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清洁、保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5.鼓励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公布厨房照片或者实时视频,推进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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