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有关规定,海口市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调一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和人数
本次公开选调包括转任公务员和调任公务员,其中选调方式为转任公务员的职位40个,选调方式为调任公务员的职位5个,具体职位信息和资格条件设置详见《海口市2023年面向全省公开选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附件2)。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1.报考选调方式为转任公务员职位的(附件1),报名人员范围为海南省省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且在编在岗、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报考选调方式为调任公务员职位的(附件2),报名人员范围为在海南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报考转任公务员职位的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具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报考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须现任相同层次的职务职级。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具有5年以上公务员(含参公)工作经历;研究生学历的,应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含参公)工作经历。
6.除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以后出生)。
7.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具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9.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含参公)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7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报考调任公务员职位的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爱岗敬业,勤奋务实,清正廉洁。
2.具有职位要求的任职资历。即在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担任与拟调任职务相同层次的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82年7月以后出生)。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调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7.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8.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调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7月。现任职务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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