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承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拟在全县财政全额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卫生系统除外)、乡镇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0人。
二、选调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三、选调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宽城县财政全额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卫生系统除外)、乡镇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有较强的综合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截止公告发布时间,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新录用人员须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有关规定);
5.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4.尚在新录(聘)用人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通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发布选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共3个工作日)。
报名时间:2023年3月4日——3月8日。
报名地点:县人社局公共服务中心一楼窗口,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1)本人自行打印、亲笔填写;
2.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审查:根据选调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工作的全过程,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选调资格。
(三)笔试
笔试内容为命题写作能力测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笔试成绩满分100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名次。
(四)面试
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入围面试环节人员比例,原则为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同时进入面试)。面试人数不足的,由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笔试有缺考、作弊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满分100分。
(五)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列名次。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若遇最后一名总分相同时,按下列条件顺序决定:1.面试成绩高者,2.现职务年度考核优秀次数,3.国家、省、市、县获奖次数,4.全日制学历研究生、本科、专科。如上述条件全部相同,则一同进入下一环节。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
体检对象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按总分数进行递补。
考察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考察主要是对考生的政治表现及有无违法违纪现象进行审查,同时对考生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阶段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按总分数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任用
对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实行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在原单位的关系不转,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或不能适应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返回原单位工作。
报名者凡在规定的时间未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1.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本次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2.严格纪律。在本次招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本方案由本次公开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咨询电话:0314-757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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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公开选调工作人员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日
原标题:河北宽城经济开发区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hbkc.gov.cn/art/2023/3/3/art_5989_916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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