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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论学术研究观点要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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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论学术研究观点要览(下)

  法学篇


  什么样的中国是“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是2014年的热词。为了深化对于法治中国的认知,今年《人民论坛》、《江西社会科学》等刊物都组织了关于法治中国的专题研讨,多名学者参与其中。有学者认为,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和标志可以概括为8个要点:(1)人大民主科学立法,(2)执政党依法依宪执政,(3)政府依法行政,(4)社会依法治理,(5)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6)法律监督体系完善,(7)法律服务机制健全,(8)法治文化繁荣昌盛。这8个要点涉及到法治中国的各个方面。有学者提出,法治中国是一个整体性的战略构想,既包括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也包括不同层次的法治建设实践;既包括良善法治制度的历时性积累,也包括全面建设法治目标的战略构想。法治中国建设是价值目标、制度结构和基本进路在实践中有机统一的整体安排。

  法治积极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最近一两年的政治主题。2014年,法学界对这个主题进行了全面的回应。有学者认为,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既可以提供正当性的支撑,也可以满足国家治理对于有效性的需要。有学者研究了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认为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作为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反思机制,可以发挥制度变革的“微调器”功能。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行回应,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发挥政府管理、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各自的作用,行政法的任务应从控制政府权力转向限制政府权力。还有学者认为,应当从善治的角度研究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努力打造一个民主的、法治的、公正的、廉洁的、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

  应当强调法治之下的改革

  对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有学者侧重于研究改革之变,认为改革涉及社会公众,是顶层设计,是目标;法治指向法律的实施,是底线。有学者强调法治之基,认为改革中的法治是动态的、变迁的法治。深化改革,意味着改变规则和治理方式,而整个政治共同体要负担由此产生的法治成本。让法治为改革的有序展开及合法性提供基础,让法治巩固改革的成果;同时,也让改革促进法律的完善。还有学者认为,“法治改革”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用“法制改革”或“法律改革”更为妥当。另有学者强调法治包括了不能改变的若干特征:首先,法治意味着规则之治,与人治和自由裁量相对应;其次,法治意味着良法之治,良法的判断只能适用价值评价标准,因此要承认和尊重不同的法治模式;最后,法治要求法律的平等实施,即尊重主体平等、空间平等和时间平等。

  “法治体系”建设成为一个新的目标

  在以前的权威文件与法学理论中,一般强调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建设成为一个新的目标。法治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内容。针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学者通过阐述“治理”一词,描绘出国家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进而得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与保障系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包括:(1)依法执政是法治体系的核心与灵魂,(2)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3)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法治体系运行的途径与机制,(4)司法制度是法治体系的重要载体和保障。有学者在法治体系的框架下,专门论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理论,阐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宪法实施还需要政治力学

  2014年是我国“五四宪法”颁布60周年的纪念年,关于“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同步出现的,是法学界对于宪法实施的高度关注。有学者从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差异着眼,探讨了宪法实施的特殊性,认为,一般法律是约束个体的,虽然法律最终还是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合适的安全和自由,但是,绝大多数一般法律都是以公民义务的形式体现出来,公民一旦违反了法律义务,法律是要追究的。相比之下,宪法的目的和形式都是保障人民权利。

  正是由于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所以要把实施宪法的一部分职能交给人民。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有32个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实施,还需要加强实施。对于这种观点,另有学者认为,各个宪法条款的实施状况如何,应当有更具体的判断标准,应当进一步探索宪法实施的政治力学。

  司法改革问题上出现了若干新观点

  2014年的法学研究中,在司法改革的问题上出现了若干新的观点。有学者质疑法官绩效考核制度,认为该制度背后的“规训逻辑”与司法规律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对法官的实质理性构成了严重的伤害。因而,现有的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并不成功。如果要有效地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法官管理的新形式,应该建立一种以程序约束为中心的法官管理和培养模式。还有学者对司法独立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不能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当作一个孤立的事物,不能只看到“人民法院”及其“独立审判”,相反,要看到人民法院永远都是政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就相当于一个零部件在一个机械系统中按照自己的轨道、频率、方向独立地运转。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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