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密监督
绝不能出现空白
“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如果说治标是打老虎、拍苍蝇,那么治本就是构建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打造权力的制度笼子,让行使权力者永远都在各方注视下工作。
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都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之风,社会主义法治才会有权威性,才会有生命力。
四中全会的《决定》既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具体举措,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也对加强司法活动提出具体举措,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要求都是针对目前我国监督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
通过对权力缺乏监督的典型样本——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在张高平叔侄、于英生、李怀亮、徐辉的悲剧中,权力是罪魁祸首,是由任意羁押、刑讯逼供、久押不决等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这与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有很大关系。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冤假错案中,如果法律监督能够更加有力有效,悲剧本来可以避免。
“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法律能不能很好地实施,关系到公权力机关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关系到组织、公民能不能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甚至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监督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表示,之所以在法治监督体系前加上定语“严密的”,就是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所必须达到的效果。我们已经朝着这个目标迈出了一大步,但还远远不够。在法律监督的道路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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