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理念上,法治意味着一个动态实现的系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志铭表示,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政府不守法、司法不公、公民信访不信法等与法律实施常态相左的现象。因此,真正在理念和制度上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让法治体系高效运行,事关法治体系和依法治国的兴衰成败。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看来,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议题。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取决于多重条件,如“法律必须公正而且有权威性,得到人们的信赖,得到人们的崇尚信仰;执法机构必须权责清晰,执法人员素质必须良好,能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有一套确保法律实施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其中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至关重要,”而这每一步都与法治实施密切相关。
早在2011年,我国就已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就意味着,“在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之后,就应该强调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充分尊重。这个法律体系,就应该成为我们所敬畏的规则和行动指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认为,法律的实施,首先要有法,在有法、知法的基础上,法治实施就是一个尊重法律规则的问题。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法律的实施就是法治体系的中心环节。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还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适用领域,效率与公平一直受到关注。“在现代法治中,程序公正是正义的核心。而说到程序公正,就必然要考虑到司法活动的效率问题。因为司法公正有一个时间的维度,不必要的拖延迟误,会丧失程序的有效性,进而损害或丧失实体公正。”张志铭谈到司法公正与效率时认为,只有把公平与效率并举,追求有效率的公正才符合司法的一般规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就是要追求司法的公正,即以高效促进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