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是奋斗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王利明从完善民商事立法的角度提出,尽快制定民法总则和人格权法,并在此基础上编纂形成逻辑、价值相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改革要有所突破,必须先进行法律的修改,不能先破后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从基层民声到国家意志,国家的立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近年来,我国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成效显著。2005年,物权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是国家立法首次通过网站征求意见。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王利明曾建议,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此予以明确,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完善立法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